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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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
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