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臺南戒治所戒治中)指定辯護人 凃禎 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並銷燬。
事實
一、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嗣後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九、十月間起,在臺南市○區○○路○○○號四樓五0六室甲○○租處內,連續多次無償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予甲○○置入注射針筒內施用多次(甲○○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在丙○○右膝蓋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三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在甲○○房間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海洛因部分共計十四包,毛重共計二十二點三公克、驗後淨重十六點八三公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三五三公克)、甲○○所有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使用過注射針筒六支、分裝用吸管一支、夾鏈袋含些微粉末一包,及在丙○○使用之車牌號碼00—四六六二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分裝毒品用夾鏈袋六包、小剪刀二支及電火布三捲等物。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詳93年11月20日偵查筆錄),核與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二次作證所述情節相符(詳93年11月20日偵訊筆錄及95年4月27日審判筆錄),甲○○關於被告轉讓海洛因之次數,僅甲○○於本件查獲後,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海洛因經人體代謝後,在尿液中以嗎啡型態存在),有檢驗成績書一紙卷附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編號一之海洛因十四包扣案可憑,可見甲○○證稱被告無償轉讓海洛因供其施用一節,並非無據,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與甲○○之行為,事證已甚明確,足以認定。被告事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改稱係與甲○○合資購買,一起施用等語,與甲○○到庭證述情節不合,且參諸甲○○與被告原係朋友關係,若無其事,實無故意誣攀被告必要,被告事後翻異前詞,顯係臨訟卸責之舉,應無可採。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轉讓海洛因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另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被告轉讓與甲○○之第一級毒品,數量是否超過五公克,合於同條第六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要件?因無證據可供認定,自無從依該規定再予加重,附此敘明。審酌被告自己有多次毒品前科,竟再轉讓毒品供他人施用,所為已非單純施用僅危害自己健康而已,已造成他人之損害,事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四包(毛重共計二十二點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四公克),為第一、二級毒品((詳如附表所示),均屬違禁物,爰不問是否屬犯所有,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其餘扣案物品,檢察官既未聲請沒收,復無法證明係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或供被告轉讓毒品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鍾邦久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海洛因│淨重十六點八三公克(│法務部調查局調││││空包裝重四點八四公克│科壹字第200005││││),純度百分之十六點│293號鑑定通知││││十八,公克。│書一份│├──┼───────┼──────────┼─────────┤│二│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五三公克│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