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 吳和宗 即 晏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羅曼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文倩┌────────────────────────────────────────────────────────┐│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余淑芬 │臺灣土地銀行竹南分行│民國101年4月10日│99,990元│F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