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84號原告 歐定旺 即一澤室內裝潢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歐定旺即一澤室內裝修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歐定旺即一澤室內裝潢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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