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建民選任辯護人張宗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建民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建民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6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9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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