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有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有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有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蘇有賢因附表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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