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椿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椿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受刑人葉椿煌因傷害致死、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葉椿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致死│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6.10.13│96.10.13│97.01.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少連│彰化地檢97年度少連│彰化地檢9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號│偵緝字第2號│偵字第5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上訴字第3078│97年度上訴字第3078│99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號│號│616、617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19│98.03.19│100.11.1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78│97年度上訴字第3078│99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號│號│616、6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10│98.04.10│100.1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他│彰化地檢98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15號│字第715號│字第6183號│└────────┴─────────┴─────────┴─────────┘附表:受刑人葉椿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犯罪日期│97年3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53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616、6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1.10│││├─┼──────┼─────────┼─────────┼─────────┤││法院│中高分院││││確├──────┼─────────┼─────────┼─────────┤│定││99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616、6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1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