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勝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勝裕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勝裕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周勝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4.14│99.3.31│99.3.3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532號│第2034號│第20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20號│99年度訴字第2326號│99年度訴字第2326號││實├────┼──────────┼──────────┼──────────┤│審│判決日期│99.6.28│99.8.27│99.8.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20號│99年度訴字第2326號│99年度訴字第2326號││決├────┼──────────┼──────────┼──────────┤││判決確定│99.7.19│99.9.13│99.9.13│││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479號│11104號(編號2、3定│11104號(編號2、3定││││應執行刑1年)│應執行刑1年)│└──────┴──────────┴──────────┴──────────┘附表:受刑人周勝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13│││││罪│││├──────┼──────────┼──────────┼──────────┤│犯罪日期│①99.2.3②99.2.13│││││③99.2.14④99.2.21│││││⑤99.2.22⑥99.2.23│││││⑦99.2.24⑧99.3.22│││││⑨99.2.8⑩99.2.9│││││⑪99.2.11⑫99.2.12│││││⑬99.2.1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216、921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10││││決││號││││├────┼──────────┼──────────┼──────────┤││判決確定│100.4.28│││││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664號(編號4定應│││││執行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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