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4號聲請人 陳惠琳 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相對人 張法揚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探視方式事件(即本院100年度監字第1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查,兩造間酌定子女探視方式事件,係依非訟事件法之程序為之,而非訟事件法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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