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楊志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96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原債權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銀行在台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已由債權人承受)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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