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竟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登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號碼應為UA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UA547299,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柏名┌──────────────────────────────────────────────┐│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竟峰工程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1年7月31日│50,000元│UA0000000││││登貴│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