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449號聲請人 張汶煒 相對人 郭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裁判費二千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自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二千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