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周錦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執行時逃匿(101年度執字第1256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錦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周錦福(下稱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自行出具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受刑人周錦福出具之被告自行繳納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憑。另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案執行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