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8號
原 告 鄭啟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6,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