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8號
原   告  鄭啟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6,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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