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芷均被告郭晉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芷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芷均因被告郭晉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
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郭晉誠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郭芷均通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26日新北檢榮巳(104執12732號)通知、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行蹤未明,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