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61號
原告 蘇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梅秀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