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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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28號
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代 理 人 方旗
被 告 旭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培
被 告 李岳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因履行契約所生之爭議及訴訟,應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其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