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瑞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彥 同間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5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