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7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翠蘋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金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