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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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文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文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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