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祥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祥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黃祥烜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18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1月2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8月11日及前揭有期徒刑1年7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4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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