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8號聲請人 蘇家弘 相對人 駱儀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41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0年8月1日│15,000元│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CH0000000││├──┼───────┼───────┼───────┼───────┼─────┼──┤│002│100年8月1日│15,000元│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15日│CH0000000││├──┼───────┼───────┼───────┼───────┼─────┼──┤│003│100年8月1日│15,000元│100年10月15日│100年10月15日│CH0000000││├──┼───────┼───────┼───────┼───────┼─────┼──┤│004│100年8月1日│15,000元│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CH0000000││├──┼───────┼───────┼───────┼───────┼─────┼──┤│005│100年8月1日│15,000元│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CH0000000││├──┼───────┼───────┼───────┼───────┼─────┼──┤│006│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1月15日│101年1月15日│CH0000000││├──┼───────┼───────┼───────┼───────┼─────┼──┤│007│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CH0000000││├──┼───────┼───────┼───────┼───────┼─────┼──┤│008│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CH0000000││├──┼───────┼───────┼───────┼───────┼─────┼──┤│009│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15日│CH0000000││├──┼───────┼───────┼───────┼───────┼─────┼──┤│010│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CH0000000││├──┼───────┼───────┼───────┼───────┼─────┼──┤│011│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CH0000000││├──┼───────┼───────┼───────┼───────┼─────┼──┤│012│100年8月15日│15,000元│101年7月15日│101年7月15日│CH0000000││├──┼───────┼───────┼───────┼───────┼─────┼──┤│013│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5日│CH0000000││├──┼───────┼───────┼───────┼───────┼─────┼──┤│014│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9月15日│101年9月15日│CH0000000││├──┼───────┼───────┼───────┼───────┼─────┼──┤│015│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CH0000000││├──┼───────┼───────┼───────┼───────┼─────┼──┤│016│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CH0000000││├──┼───────┼───────┼───────┼───────┼─────┼──┤│017│100年8月1日│15,000元│101年12月15日│101年12月15日│CH0000000││├──┼───────┼───────┼───────┼───────┼─────┼──┤│018│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1月15日│102年1月15日│CH0000000││├──┼───────┼───────┼───────┼───────┼─────┼──┤│019│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2月15日│102年2月15日│CH0000000││├──┼───────┼───────┼───────┼───────┼─────┼──┤│020│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CH0000000││├──┼───────┼───────┼───────┼───────┼─────┼──┤│021│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CH0000000││├──┼───────┼───────┼───────┼───────┼─────┼──┤│022│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5月15日│102年5月15日│CH0000000││├──┼───────┼───────┼───────┼───────┼─────┼──┤│023│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6月15日│102年6月15日│CH0000000││├──┼───────┼───────┼───────┼───────┼─────┼──┤│024│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CH0000000││├──┼───────┼───────┼───────┼───────┼─────┼──┤│025│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8月15日│102年8月15日│CH0000000││├──┼───────┼───────┼───────┼───────┼─────┼──┤│026│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9月15日│102年9月15日│CH0000000││├──┼───────┼───────┼───────┼───────┼─────┼──┤│027│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CH0000000││├──┼───────┼───────┼───────┼───────┼─────┼──┤│028│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CH0000000││├──┼───────┼───────┼───────┼───────┼─────┼──┤│029│100年8月1日│15,000元│102年12月15日│102年12月15日│CH000000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