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龔富文 相對人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字第二六八號民事裁定所選任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龔富文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司不致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而造成業務停頓或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所由設,故其選任自應以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故如法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有無法發揮前述臨時管理人設置功能之情形,則法院非不得解除其職務,以貫徹其立法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68號裁定選任為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輪公司)臨時管理人,聲請人雖曾為勁輪公司董事長,惟自民國95年3月起因遭不明人士阻擋,無法進入公司處理事務及使用公司大小章,於96年12月26日以存證信函向勁輪公司辭董事長及董事之職務,再於97年8月28日以存證信函催促勁輪公司辦理董事解任登記,嗣因勁輪公司仍置之不理,聲請人提起訴訟,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聲請人與勁輪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自96年12月28日起不存在確定,並經臺北市政府據以撤銷聲請人96年12月28日起於勁輪公司之董事登記。是聲請人無時間、能力及意願擔任勁輪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且聲請人手上並無任何勁輪公司之資料得以管理勁輪公司之事務,亦不知從何處取得勁輪公司之資料,無從就任勁輪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爰聲請解任聲請人為勁輪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1年10月18日以101年度司字第268號號裁定選任為勁輪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確定在案,惟經核聲請人聲請辭任意旨,有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附卷可參,本院認聲請人已無擔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職務之意願,強令其繼續充任,難期發揮功能,為公司之最佳利益考量,自應准許聲請人解除臨時管理人職務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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