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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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67號聲請人 王永勝王正安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債務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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