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蔡泰隆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6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5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1月28日,㈡民國106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3,2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1月2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⑴3,450,000元⑵550,000元⑶5,500,000元⑷2,840,000元⑸300,000元⑹4,67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獅甲││330││1,027│10000分之34│├─┼───┼────┼────┼────┼────────┼─┼──────┼───────┤│2│高雄│前鎮│獅甲││331││3,240│10000分之34│├─┴───┴────┴────┴────┴────────┴─┴──────┴───────┤│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476│獅甲段330地號│鋼骨造│二十八層:│陽台:│全部││││││039層樓房│92.65│13.03│││││├───────────────┤│合計:92.65│││││││新光路1號28樓之2│││││││││││││││├─┴──┴───────────────┴──────┴───────┴─────┴──┴─┤│備註:共有部分:獅甲段00000-000建號25,97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共有部分:獅甲段00000-000建號20,44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含停車位編號389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2│3477│獅甲段330地號│鋼骨造│二十八層:│陽台:│全部││││││039層樓房│123.67│16.93│││││├───────────────┤│合計:123.67│││││││新光路1號28樓之3│││││││││││││││├─┴──┴───────────────┴──────┴───────┴─────┴──┴─┤│備註:共有部分:獅甲段00000-000建號25,97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共有部分:獅甲段00000-000建號20,44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含停車位編號422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