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192號
聲請人 劉珮珮
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226號)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658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嗣經本院以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222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已無理由,而予駁回。惟查本院前揭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業經本院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是本院111年10月4日駁回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