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告 董雪梅

黃順恩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基港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