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19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良慶 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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