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城小字第92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告 郭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6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