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 徐萬雄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蔡依倩
號(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號 盧泳良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涂春生
法官陳威宏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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