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其在短時間內為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5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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