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雖涉犯重罪,然被告之配偶產子數月,無法工作謀生,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五四號、第四○七八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本院經訊問後,依卷證資料及證人指證、扣押物,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予以羈押,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被告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陳上情,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且該羈押原因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又上述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宣判,認被告確涉犯上開等罪,並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在案,堪認被告確有涉犯重罪之羈押原因,而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因而仍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即便未上訴,亦有保全被告執行之必要。綜此,本院認為被告不宜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