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麗華 相對人即被告 魏應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以繳納抗告費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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