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8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泰國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32,39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是本件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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