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0,700元(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230,700元為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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