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9月26日以91年度訴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91年10月17日確定。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3年10月29日以93年度簡字第46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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