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80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被告 張銘洲 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民事庭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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