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國立空中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柏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秀雅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4,320元【(22,400×12月×10年=2,688,000)+(1,386×12月×10年=166,320)=2,854,320;併見本院卷二第131至134頁即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