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8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1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463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由受命法官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柏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9轉帳時間金額欄「110年12月7日上午11時42分匯款1萬新臺幣3,147元」應更正為「110年12月6日23時41分匯款1萬新臺幣3,147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1「1萬元、5,000元」應更正為「1萬5,000元及5萬元」,附表編號11刪除「1筆5萬元」,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易字卷第37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以相同手法,在密接時間,向告訴人 施岱伶 接續施以詐術詐取款項,侵害之目的、對象及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己力獲取財物,恣意以詐術詐騙他人獲取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可憑(見易字卷第49至50頁),堪認其勉力彌補損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案動機、目的、手段及詐得財物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續字第175號被告林柏州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州於民國110年10月前某時,經由網路直播交友軟體結識施岱伶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3、6-8、10-12所示時間,向施岱伶施用附表編號1-3、6-8、10-12所示之詐術,致施岱伶陷於錯誤,附表編號1-3、6-8、10-12所示時間,以匯款至林柏州指定之金融帳戶或面交現金之方式,交付附表編號1-3、6-8、10-12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17萬8,000元予林柏州。嗣施岱伶察覺有異並訴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施岱伶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柏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收取附表編號1-3、6-8、10-12所示款項,以及有對告訴人施岱伶施用附表編號1-3、7、10、12之詐術等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施岱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聊天紀錄文字檔1份、照片12張【附於告訴人112年1月31日調查筆錄】3證人 黃昆展 及 林振釧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向證人即父親林振釧借用黃昆展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向告訴人收受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4證人 裴齡民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向證人裴齡民借用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申設人: 薛裴莉 )帳戶作為向告訴人收受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5證人 薛廷穎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向證人薛廷穎借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向告訴人收受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6證人 蔡明哲 及 楊志文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向證人楊志文借用蔡明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向告訴人收受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7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11年11月30日(111)奇醫字第5285號函暨 蘇素珍 病歷暨收據資料、蘇素珍健保就醫紀錄各1份證明被告母親蘇素珍於110年10月26日至111年6月7日期間,在奇美醫院就診之花費共計14萬1,476元(計算式:3萬1,248元+700元+1,650元+9萬1,596元+1,500元+324元+4,232元+8,291元+1,935元),遠超過被告以此理由向告訴人借款之金額,證明被告就附表編號1-2、4、7、8、10、12以繳納母親醫藥費作為借款理由乙節係詐術。8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黃崑展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楊佩玉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裴齡莉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薛廷頴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明哲)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以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向告訴人詐取如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附表編號6、8、11所示犯行,辯稱:我沒有用這個理由等語,經查:被告此部分犯行,有前引聊天紀錄文字檔1份、照片12張在卷可考,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接續以附表編號1-3、6-8、10-12所示之詐術向告訴人詐騙金錢,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獲取之117萬8,000元款項,為其犯罪所得,除已償還告訴人之部分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固認被告就附表編號4-5、9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9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惟查:被告否認對告訴人施用附表編號4-5所示之詐術,且此部分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證,尚難對被告論以刑法詐欺取財罪;又告訴人於警詢時自承附表編號9係其自己轉生日禮金給被告等語,難認告訴人係受騙而匯出此部分款項,綜上,被告固然收受附表編號4-5、9所示之財物,然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要件尚屬有間,不能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起訴部分有法律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檢察官廖羽羚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素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詐術內容轉帳時間/金額金融帳戶/面交地點1母親燙傷需醫藥費,但轉帳金額已達每日上線,且人在電子廠無法出產線 云云 。110年10月26日15時2分匯款3萬元00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崑展)2同編號1110年11月6日15時32分、16時43分匯款3萬元、2萬元000-00000000000000(戶名:楊佩玉)3目前人在苗栗談事情,無法轉帳給家人云云110年11月15日16時0分、16時2分匯款5萬元、5,000元000-00000000000000(戶名:楊佩玉)4要借款繳付母親醫藥費,等保險金申請下來便會清償云云110年11月17日8時42分、8時45分匯款5萬元、5萬元000-00000000000000(戶名:裴齡莉)5買東西錢不夠需借款云云110年11月24日某時面交2,000元彰化縣○○鎮○○街000○0號鹿港和興文創基地6父親在陽台掉落物品,與路人有糾紛,需法院保釋金云云110年11月30日某時面交18萬元臺南市某統一超商7在臺中工作準備股東會議,無法離開公司,需借款繳付母親醫藥費,姊姊會領錢去醫院繳錢,其會再拿媽媽的保險金還款云云110年12月1日18時41分、20時5分匯款3萬元、2萬元000-000000000000(戶名:薛廷頴)8因存放郵局的60幾萬元遭父親挪用,故需借款10萬元繳醫藥費云云110年12月2日14時48分、14時53分匯款5萬元、5萬元000-000000000000(戶名:薛廷頴)9生日禮金110年12月7日11時42分匯款1萬3,147元000-000000000000(戶名:薛廷頴)10要借款結清醫院款項,晚上見面會清償借款云云110年12月7日19時58分匯款3萬8,000元000-000000000000(戶名:蔡明哲)11其任職於欣興公司,目前持有該公司股票,借款累積滿一張股票,就會轉讓股票來清償借款云云110年12月9日2時32分、110年12月10日14時28分、14時34分、110年12月11日14時46分、某時、110年12月12日10時58分、10時59分、23時37分匯款1萬元、5,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000-000000000000(戶名:蔡明哲)12其表哥 王宗明 車禍死亡,需借款支付喪事,另須結清母親之醫藥費,會以股票轉讓方式清償借款云云110年12月15日16時16分、16時20分、110年12月16日9時11分、9時12分、17時42分許、19時2分、110年12月17日3時8分、某時、110年12月18日2時19分、2時22分、11時7分匯款3萬元、3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1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000-000000000000(戶名:蔡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