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5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2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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