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0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貨幣案件,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尚有徒刑二年七月又二十五日待執行,並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入臺灣桃園監獄服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應予以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