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具保人丙○○男六
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因被告之後又因傳、拘未到而經本院發佈通緝,嗣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緝獲到案。當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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