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呂威霖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 江尚賢
江春榮 江春田 江明全 張一經 張靜雲 張麗容 張麗華 張守智 江文基 江初 代被告廣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國 被告江文國
陳榮彬 陳永輝 江怡欣 鍾成沛 鍾佩玫 呂瑞萍 江文章 江文清 張江美代 張宣武 江淑絹 江怡靜 江貞燕 劉淑芬 江素珍 江連進 江秋蓮 江家穎連文連銘 江蕙伶 江連富 江連貴 蕭錦松 蕭烱輝 蕭烱森 蕭靜 宜江 王愛雪 江連旭 江美猜 江秀卿 江美蓉 江美足 江永錫 廖聯登 廖淑娟 廖秀娟 廖思媚 廖仁宏 廖佩君 江永村 杜賴品謝金絨 謝政德 周賴秀端賴 吳美珠 賴英芬 賴金德 賴銘德 劉素娥 賴一德 賴三德 賴世文 賴美文賴靖兒賴光兒 賴百合 賴正秋 江林美珠 林美英 林金泉 蕭林美林清耀陳阿月 陳燕 陳寶琴 陳耀宗 江光政 江光燦 陳麗雲 陳麗華 陳淑真 張江雪貞 丁江紀貞 江美貞 江美珠 謝玉英 江村烽 江銘泉 江淑貞 陳國雄 林淑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附表一之被告所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分割為如附圖即臺中市中政地政事務所一0四年十月二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並按照附表一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
原告與附表二之被告所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分割為如附圖即臺中市中政地政事務所一0四年十月二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並按照附表二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按附表一、二所示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公同共 有者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㈠緣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1581、1582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如附表一、二所載),系爭土地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下簡稱前案),然因共有人之一即訴外人 江廖圓 (為原共有人 江煥章 之繼承人之一)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致上開判決就系爭土地部分無效。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各共有人間分得之部分完整,系爭土地亦無任何地上物存在其上,是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甚為公平、合理,並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又因系爭土地位於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各該土地於重劃後得集中合併分配或以現金補償,則本件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即符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
㈡並聲明:
⒈原告與附表一之被告所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
號之土地,分割為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並按照附表一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
⒉原告與附表二之被告所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
號之土地,分割為如起訴狀附圖二所示,並按照附表二所示取得面積,分歸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陳麗雲部分:
其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稱:同意分割,對原告分割方案沒意見等語。
㈡被告陳麗華部分:
其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同意分割,對原告分割方案沒意見等語。
㈢被告陳淑真部分:
其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同意分割,對原告分割方案沒意見等語。
㈣被告江林美珠部分:
其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對分割沒有意見等語。
㈤被告林清耀部分:
其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希望不要再傳喚伊,對本案沒有意見等語。
㈥被告呂瑞萍部分:
其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沒有意見要表示等語。㈦被告江尚賢、江春榮、江春田、江明全、張一經、張靜雲、
張麗容、張麗華、張守智、江文基、 江初代廣達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陳榮彬、陳永輝、江怡欣、 鐘成沛 、江文章、江文國、 江文青 、張江美代、 鐘佩玟 、張宣武、江淑絹、江怡靜、江貞燕、劉淑芬、江素珍、江連進、江秋蓮、江家穎、 江連文江連銘 、江蕙伶、江連富、蕭錦松、 蕭炯輝蕭炯森蕭靜宜江王愛雪 、江美猜、江連旭、江秀卿、江美蓉、江美足、江永錫、廖聯登、廖淑娟、廖秀娟、廖思媚、廖仁宏、廖佩君、江永村、 杜賴品端 、謝金絨、謝政德、周賴秀端、賴吳美珠、賴英芬、賴金德、賴銘德、劉素娥、賴一德、賴美文、賴三德、賴世文、 簡賴靖兒遊賴光兒 、賴百合、賴正秋、林美英、林金泉、 蕭林美鐘張陳阿月 、陳燕、陳寶琴、陳耀宗、江光政、江光燦、 張江貞雪 、丁江紀貞、江美貞、江美珠、謝玉英、江村烽、江銘泉、江淑貞、陳國雄、林淑專部分: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為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定有明文。查系爭1581地號土地為附表一、二之兩造所共有,系爭1582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三之兩造所共有,使用分區均空白,地目均為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佐;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均為兩造所是認,則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按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經查,就系爭土地,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已考量現況利用情形及其使用分區等情形,到庭被告均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或表示沒有意見,亦無其他被告提出其他分割方案。另系爭土地屬臺中市第14期重劃區之重劃範圍內,其上原有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號及174之2號建物,分別業於101年9月3日、101年7月9日領取建物自動拆除獎勵金在案,雖系爭1582地號土地上目前另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尚未拆除,然該建物之所有人均未向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申請保留,於重劃後亦必須拆除等情,有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8日府授地劃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99頁)。是本件系爭土地應無完全依建物所在位置進行分割之實益,亦無庸考慮分割後之土地有無臨路及是否得供建築使用之問題。再各共有人取得分割後之系爭土地,與重劃區內其他土地面積達140平方公尺以上者,因符合市地重劃分配之最小面積,得以請求分配土地,於重劃分配土地前就系爭土地分割為單獨所有,應具有實益;如面積未達140平方公尺者,僅得請求現金補償,於重劃前就系爭土地分割為單獨所有,則無實益。是本院斟酌上情及到庭被告對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均無意見、系爭土地及相鄰土地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最佳利益及公平原則,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屬適當,爰就系爭土地定其分割方法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為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合兩造之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院認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附表一:系爭1581地號土地(面積209平方公尺)┌─┬────┬───────┬────┬───┬────┬───────┐│編│共有人│分割前應有部分│可分得面│分割後│分割後之│分割後應有部分││號│├───┬───┤積(平方│之位置│面積(平├───┬───┤│││分子│分母│公尺)││方公尺)│分子│分母│├─┼────┼───┼───┼────┼───┼────┼───┼───┤│1│江尚賢│15│1920│1.63│││360│16200│├─┼────┼───┼───┼────┤│├───┼───┤│2│江春榮│75│1920│8.16│││1800│16200│├─┼────┼───┼───┼────┤│├───┼───┤│3│江春田│390│1920│42.45│││9360│16200│├─┼────┼───┼───┼────┤│├───┼───┤│4│江明全│120│15360│1.63│││360│16200│├─┼────┼───┼───┼────┤│├───┼───┤│5│張一經│3│1024│0.61│││135│16200│├─┼────┼───┼───┼────┤│├───┼───┤│6│張靜雲│1│1024│0.21│││45│16200│├─┼────┼───┼───┼────┤│├───┼───┤│7│張麗容│1│1024│0.21│E1│73.48│45│16200│├─┼────┼───┼───┼────┤│├───┼───┤│8│張麗華│1│1024│0.21│││45│16200│├─┼────┼───┼───┼────┤│├───┼───┤│9│張守智│1│1024│0.21│││45│16200│├─┼────┼───┼───┼────┤│├───┼───┤│10│江文基│40│15360│0.54│││120│16200│├─┼────┼───┼───┼────┤│├───┼───┤│11│江初代│40│15360│0.54│││120│16200│├─┼────┼───┼───┼────┤│├───┼───┤│12│廣達食品│120│15360│1.63│││360│16200│││企業有限││││││││││公司││││││││├─┼────┼───┼───┼────┼───┼────┼───┼───┤│13│陳榮彬│600│5760│21.77│E3│21.77│1│1│├─┼────┼───┼───┼────┼───┼────┼───┼───┤│14│陳永輝│220│1920│23.95│E4│23.95│1│1│├─┼────┼───┼───┼────┼───┼────┼───┼───┤│15│江怡欣│120│1920│13.06│││2880│16200│├─┼────┼───┼───┼────┤E1│73.48├───┼───┤│16│鍾成沛│40│15360│0.55│││120│16200│├─┼────┼───┼───┼────┼───┼────┼───┼───┤│17│呂瑞萍│120│1920│13.06│E5│13.06│1│1│├─┼────┼───┼───┼────┼───┼────┼───┼───┤│18│呂威霖│585│1920│63.68│E6│63.68│1│1│├─┼────┼───┼───┼────┼───┼────┼───┼───┤│19│江文章│24│15360│0.32│││72│16200│├─┼────┼───┼───┼────┤│├───┼───┤│20│江文國│24│15360│0.32│││72│16200│├─┼────┼───┼───┼────┤│├───┼───┤│21│江文清│24│15360│0.33│││72│16200│├─┼────┼───┼───┼────┤E1│73.48├───┼───┤│22│張江美代│24│15360│0.33│││72│16200│├─┼────┼───┼───┼────┤│├───┼───┤│23│ 鐘佩玫 │24│15360│0.33│││72│16200│├─┼────┼───┼───┼────┤│├───┼───┤│24│張宣武│1│1024│0.21│││45│16200│├─┼────┼───┼───┼────┼───┼────┼───┼───┤│25│江煥章之│120│1920│13.06│E2│13.06│1│1│││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合計││209│││││└─┴────┴───┴───┴────┴───┴────┴───┴───┘
附表二:系爭1582地號土地(面積238平方公尺)┌─┬────┬───────┬────┬───┬────┬───────┐│編│共有人│分割前應有部分│可分得面│分割後│分割後之│分割後應有部分││號│├───┬───┤積(平方│之位置│面積(平├───┬───┤│││分子│分母│公尺)││方公尺)│分子│分母│├─┼────┼───┼───┼────┤│├───┼───┤│1│江尚賢│15│1920│1.86│││360│18600│├─┼────┼───┼───┼────┤│├───┼───┤│2│陳國雄│15│1920│1.86│││360│18600│├─┼────┼───┼───┼────┤│├───┼───┤│3│江春榮│60│1920│7.44│││1440│18600│├─┼────┼───┼───┼────┤│├───┼───┤│4│江春田│80│1920│9.92│││1920│18600│├─┼────┼───┼───┼────┤│├───┼───┤│5│江明全│120│15360│1.86│││360│18600│├─┼────┼───┼───┼────┤│├───┼───┤│6│張一經│3│1024│0.7│││135│18600│├─┼────┼───┼───┼────┤│├───┼───┤│7│張靜雲│1│1024│0.23│││45│18600│├─┼────┼───┼───┼────┤│├───┼───┤│8│張麗容│1│1024│0.23│F1│96.07│45│18600│├─┼────┼───┼───┼────┤│├───┼───┤│9│張麗華│1│1024│0.23│││45│18600│├─┼────┼───┼───┼────┤│├───┼───┤│10│張守智│1│1024│0.23│││45│18600│├─┼────┼───┼───┼────┤│├───┼───┤│11│林淑專│1230│5760│50.82│││9840│18600│├─┼────┼───┼───┼────┤│├───┼───┤│12│江文基│40│15360│0.62│││120│18600│├─┼────┼───┼───┼────┤│├───┼───┤│13│江初代│40│15360│0.62│││120│18600│├─┼────┼───┼───┼────┤│├───┼───┤│14│廣達食品│120│15360│1.86│││360│18600│││企業有限││││││││││公司││││││││├─┼────┼───┼───┼────┼───┼────┼───┼───┤│15│陳榮彬│600│5760│24.79│F3│24.79│1│1│├─┼────┼───┼───┼────┼───┼────┼───┼───┤│16│陳永輝│220│1920│27.27│F4│27.27│1│1│├─┼────┼───┼───┼────┼───┼────┼───┼───┤│17│江怡欣│120│1920│14.88│││2880│18600│├─┼────┼───┼───┼────┤F1│96.07├───┼───┤│18│鍾成沛│40│15360│0.62│││120│18600│├─┼────┼───┼───┼────┼───┼────┼───┼───┤│19│呂瑞萍│120│1920│14.87│F5│14.87│1│1│├─┼────┼───┼───┼────┼───┼────┼───┼───┤│20│呂威霖│485│1920│60.13│F6│60.12│1│1│├─┼────┼───┼───┼────┼───┼────┼───┼───┤│21│江文章│24│15360│0.37│││72│18600│├─┼────┼───┼───┼────┤│├───┼───┤│22│江文國│48│15360│0.37│││72│18600│├─┼────┼───┼───┼────┤│├───┼───┤│23│江文青│24│15360│0.37│││72│18600│├─┼────┼───┼───┼────┤F1│96.07├───┼───┤│24│張江美代│24│15360│0.37│││72│18600│├─┼────┼───┼───┼────┤│├───┼───┤│25│鐘佩玫│24│15360│0.37│││72│18600│├─┼────┼───┼───┼────┤│├───┼───┤│26│張宣武│1│1024│0.23│││45│18600│├─┼────┼───┼───┼────┼───┼────┼───┼───┤│27│江煥章之│120│1920│14.88│F2│14.88│1│1│││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合計238│││││└─┴────┴───┴───┴────┴───┴────┴───┴───┘
附表三:原共有人江煥章之繼承人┌──┬──────┬───────────┬──────┬───┐│編號│被告姓名│臺中市○○區○○段地號│應有部分│備註│├──┼──────┼───────────┼──────┼───┤│1│ 江淑娟 │1581、1582│均各120/1920│各由左│├──┼──────┤││列被告││2│江怡靜│││公同共│├──┼──────┤││有││3│江貞燕││││├──┼──────┤││││4│劉淑芬││││├──┼──────┤││││5│江素珍││││├──┼──────┤││││6│江連進││││├──┼──────┤││││7│江秋蓮││││├──┼──────┤││││8│江家穎││││├──┼──────┤││││9│江連文││││├──┼──────┤││││10│江連銘││││├──┼──────┤││││11│江蕙伶││││├──┼──────┤││││12│江連富││││├──┼──────┤││││13│江連貴││││├──┼──────┤││││14│蕭錦松││││├──┼──────┤││││15│蕭炯輝││││├──┼──────┤││││16│蕭炯森││││├──┼──────┤││││17│蕭靜宜││││├──┼──────┤││││18│江王愛雪││││├──┼──────┤││││19│江美猜││││├──┼──────┤││││20│江連旭││││├──┼──────┤││││21│江秀卿││││├──┼──────┤││││22│江美蓉││││├──┼──────┤││││23│江美足││││├──┼──────┤││││24│江永錫││││├──┼──────┤││││25│廖聯登││││├──┼──────┤││││26│廖淑娟││││├──┼──────┤││││27│廖秀娟││││├──┼──────┤││││28│廖思媚││││├──┼──────┤││││29│廖仁宏││││├──┼──────┤││││30│廖佩君││││├──┼──────┤││││31│江永村││││├──┼──────┤││││32│杜賴品端││││├──┼──────┤││││33│謝金絨││││├──┼──────┤││││34│謝政德││││├──┼──────┤││││35│ 周賴秀娟 ││││├──┼──────┤││││36│賴吳美珠││││├──┼──────┤││││37│賴英芬││││├──┼──────┤││││38│賴金德││││├──┼──────┤││││39│賴銘德││││├──┼──────┤││││40│劉素娥││││├──┼──────┤││││41│賴一德││││├──┼──────┤││││42│賴美文││││├──┼──────┤││││43│賴三德││││├──┼──────┤││││44│賴世文││││├──┼──────┤││││45│簡賴靖兒││││├──┼──────┤││││46│游賴光兒││││├──┼──────┤││││47│賴百合││││├──┼──────┤││││48│賴正秋││││├──┼──────┤││││49│江林美珠││││├──┼──────┤││││50│林美英││││├──┼──────┤││││51│林金泉││││├──┼──────┤││││52│蕭林美鐘││││├──┼──────┤││││53│林清耀││││├──┼──────┤││││54│張陳阿月││││├──┼──────┤││││55│陳燕││││├──┼──────┤││││56│陳寶琴││││├──┼──────┤││││57│陳耀宗││││├──┼──────┤││││58│江光政││││├──┼──────┤││││59│江光燦││││├──┼──────┤││││60│陳麗雲││││├──┼──────┤││││61│陳麗華││││├──┼──────┤││││62│陳淑真││││├──┼──────┤││││63│張江雪貞││││├──┼──────┤││││64│丁江紀貞││││├──┼──────┤││││65│江美貞││││├──┼──────┤││││66│江美珠││││├──┼──────┤││││67│謝玉英││││├──┼──────┤││││68│江村烽││││├──┼──────┤││││69│江銘泉││││├──┼──────┤││││70│江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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