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79號上訴人 蔡順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9,92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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