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李國川 被告 陳偉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偉豪被訴詐欺案件,其中關於原告李國川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