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李國川 被告 卓培霖
彭阡富 顏○○(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顏○○(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被告吳○○(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詹○○(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