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劉元振
黃淑珍 被告春庭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春庭 被告 魏金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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