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王尚勇 被告 陳士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送達上訴人(向上訴人基隆市○○區○○街地址〈地址詳卷〉)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至寄存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