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丙○○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78,991元及如
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