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9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洪大建築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載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下稱立人中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惟與被告立人中學所登記者不同,有本院查詢之網頁在卷可稽,原告以乙○○為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之法定代理人,亦難認合法,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對不同被告之請求權(即法律上依據)、請求數額為何,是否主張票據法律關係(並應說明係所提出票據影本中之何一票據關係),及得請求各該被告共同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等,請一併具狀說明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以供送達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請補正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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